(2015)武前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江苏艾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实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艾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商初字第1-3号原告江苏艾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漕桥经济集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雷、潘律,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实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283弄9号2504室。法定代表人冯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茂根,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艾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实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艾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实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艾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实力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05元,由原告江苏艾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顾海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