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皎泉与南郊濠浦第三期拆迁指挥部、拱辰街道执政干部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荔行初字第63号起诉人陈皎泉,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2015年8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皎泉的起诉状,请求南郊濠浦第三期拆迁指挥部和拱辰街道执政干部公开濠浦居委会下亭村第三期拆迁搭盖户搭盖面积和签约时间,践行按时签约搭盖“予以认定为主房”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之承诺。收件后,本院通知起诉人在七日内补正被告信息以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南郊濠浦第三期拆迁指挥部和拱辰街道执政干部不是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起诉人没有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经释明,起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已告知起诉人就申请公开搭盖面积和签约时间事项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起诉人陈皎泉坚持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皎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伟权审判员林佳冰人民陪审员黄晓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吴倩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