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褚翔、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褚翔,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0934号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蕾,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皖明,该公司法务。被告褚翔。委托代理人蔡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娟,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负责人陆伯霞。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褚翔、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蕾、姚皖明,被告褚翔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军、郭振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仲裁委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错误的,京东集团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出现下列行为公司可以辞退:在公司内赌博、一贯自由散漫的行为;存在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损害集团利益、声誉和形象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获得不当得利的行为;人为调整配送员计件工资的行为。被告在工作期间,放任员工赌博并参与赌博,调整配送员计件工资,并扣留配送员油补8000元和新员工培训差旅费204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原告不需支付被告工资5100元和经济补偿金20400元,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侵占款项8204元,归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褚翔答辩,原告所称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是站点工作人员在聚餐后进行娱乐时所拍的,并非是上班时间。差旅费204元和2014年7月油补4000元已发放,2014年8月油补4000元,原告2014年10月22日才打入其银行卡中,因当日原告口头通知辞退其本人,为自救而未予发放,现同意与原告拖欠的2014年10月工资进行折抵。要求原告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40800元,支付一个月工资5100元和原告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金5100元。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担任配送员,后任原告所属的配送部云阳站站长,月工资5100元。2014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打入云阳站五名员工的燃油补贴费4000元。同月24日,在原告的员工被动离职审批表上,原告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被告被动离职,京东商城华东区总部工会在该审批表上盖章。2014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工资支付至2014年9月。解除通知书内容:经查实,被告工作中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未能体现公平公正,截流配送员差旅费等,屡次遭受下属员工投诉,同时置公司管理规定于不顾,在站点工作场所聚众赌博,给站点运营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现正式通知你,自2014年10月27日起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请你接此通知后3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支付工资51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400元。原告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2015年2月,该仲裁委作出支持被告仲裁请求的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被告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不仅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而且还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且违纪行为应达到严重程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还应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已事先告知工会。原告提供了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制度,但未能举证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被告对此明知,所以原告未能就其适用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原告主张被告在工作期间,放任员工赌博并参与赌博,给站点运营造成恶劣影响,被告则予否认,并对原告提供的按主管苗苗与其谈话录音刻录的光盘和文字记录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赌博图片,被告则抗辩是站点聚餐后同事间娱乐的场景。因原告无法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其提供的刻录光盘与文字记录无法与录音原始载体进行核对、比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谈话录音刻录的光盘和文字记录不予采信。仅以图片主张被告在工作期间赌博,证据不充分,并且原告未提供因赌博给站点运营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据,所以,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扣留油补8000元和差旅费204元,被告则抗辩2014年7月油补4000元和差旅费204元已发放给员工,2014年8月油补4000元,因当日原告口头通知辞退其本人,为自救而未予发放,同意与原告拖欠的工资折抵。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扣留款项,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上述款项打入被告账户的证据,未提供被告扣留上述款项的证据,除被告自认的2014年8月油补4000元未发放外,对原告主张被告扣留其余4204元的事实不予认定。2014年8月油补4000元,原告2014年10月22日才打入被告账户,即使至原告向被告寄出解除通知,被告实际占用时间仅为半月,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亦未依法发放2014年10月工资,被告要求与之折抵,并无不当。所以,本院认为,被告占用2014年8月油补4000元系违纪,但未达到严重程度,况且,原告在解除通知书中并未提及被告扣留油补一事。原告主张被告在未完成配送的情况下,要求配送员垫付货款,作妥投记录,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则抗辩,这种做法是公司南京片区要求的,作为配送员并不愿意垫付货款。本院认为,配送及记录,属于原告公司的业务管理,被告作为站长存在管理失职的行为,原告自身亦有管理责任,原告亦未提供因此降低公司评价的证据,所以,本院认为被告存在该违纪事实,但未达到严重程度,原告不应按违纪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况且,原告在解除通知书中亦未提及这一违纪事实。原告还主张被告调整配送员计件工资,除原告提供的按主管苗苗与其谈话录音刻录的光盘和文字记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确认。综上,被告虽然存在部分违纪事实,但均未达到严重程度,亦未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经济补偿。被告提出的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支付工资51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变更主张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因原告辞退被告事出有因,被告对此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在仲裁中并未提出,对仲裁裁决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被告主张的代通知金,因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情况下适用,与被告主张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自相矛盾,故对此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侵占款项8204元,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侵占2014年7月油补和差旅费4204元,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2014年8月油补4000元,被告应予返还,在原告应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丹阳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褚翔支付经济补偿金20400元和工资5100元,合计25500元。被告褚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014年8月燃油补贴费4000元。上述两项费用经折抵后,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向被告褚翔支付21500元。二、被告褚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