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杜某、杨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杜某经杜辉(另案处理)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经过“1040阳光工程”(又称“自愿连锁经营业”)洗脑,交纳人民币69,800.00元购买21份虚拟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后,发展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母亲)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杜某、杨某甲后以推销虚拟产品,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周某、程某甲、刘某乙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要求其下线发展其他人加入。2013年10月,被告人杜某晋升为老总以后,杜、杨二人明知“1040阳光工程”是非法传销组织,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虚构晋升为老总后每月有10万元保底工资等事实,继续发展下线。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杨某甲先后发展秦某乙、章某、胡某甲、倪某甲、秦某甲、李某、刘某丙、闵某、余某、龙某、刘某丁、温某等人为下线人员,共计10余层级30余人。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杨某甲在鄂州市二医院与程某甲、周某等人面谈时,杨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杨某甲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谅解书、到案经过;有证人程某甲、闵某、蔡某甲、王某、蔡某乙、秦某甲、程某乙、秦某乙、章某、程某丙、余某、倪某甲、胡某甲、杨某乙、李某、胡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秦某丙、倪某乙、龙某、郑某、陈某、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杨某甲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杨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当庭自愿认罪,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被告人杨某甲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海清审 判 员  姜 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