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闽田检公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3月24日提供其与妻子连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申请并办理卡号6228********1586、6228********1487,信用额度人民币20000元的金穗贷记卡二张。陈某某于同年4月10日开卡后对二卡进行消费、透支取现,后二卡信用额度均调至人民币30000元。至2013年12月16日,卡号6228********1586、6228********1487金穗贷记卡分别透支人民币29819.07元、29786.76元。因陈某某未能及时还款,自2014年1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多次通过上门催收、电话、书面等方式向陈某某催讨欠款。陈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卡号6228********1586金穗贷记卡还款人民币500元,仍欠款人民币29319.07元尚未归还,于2014年4月25日、8月18日分别向卡号6228********1487金穗贷记卡还款人民币500元。至2014年12月5日立案时止,卡号6228********1586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319.07元,直接产生利息人民币5785.59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5104.66元;卡号6228********1487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8786.76元,直接产生利息人民币5722.95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4509.71元,陈某某共透支人民币69614.37元。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世纪长城大酒店被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分别向卡号6228********1586、6228********1487信用卡各还款人民币25000元。另查明,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分别向卡号6228********1586、6228********1487信用卡各还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连某某的证言,对账单、交易明细、透支本息情况表、农业银行大田支行催收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9614.37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坦白情节,且已还清透支本息,挽回被害单位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㈣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余育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范书海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