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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郭旺伟与XX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旺伟,XX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郭旺伟。被告XX委。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旺伟诉被告XX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旺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艺谕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人民陪审员  黄威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