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傅虾仔与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傅虾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公民身份号码×××2113。被执行人: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蛟塘镇沙田。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肇要法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61.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61.27元至本院账户(户名:高要市人民法院;账号:80×××09;开户行: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连江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立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