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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傅虾仔与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傅虾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公民身份号码×××2113。被执行人: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蛟塘镇沙田。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肇要法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61.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61.27元至本院账户(户名:高要市人民法院;账号:80×××09;开户行: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连江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立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