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何吉者诉马十二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0号原告马某甲,女,生于1984年11月27日,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坪庄乡罗家村老庄社19号。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82年6月14日,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坪庄乡罗家村老庄社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