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光容与陈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光容,陈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汪光容,女,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文杰,男,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汪光容申请执行陈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汪光容赔偿款55318.20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汪光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文杰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光容赔偿款55318.20元,申请执行人汪光容在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崔茂强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