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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燕霞、靳国军与王红丽、田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霞,靳国军,王红丽,田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张燕霞,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靳国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红丽,女,1977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田魁,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霞、靳国军与被执行人王红丽、田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红丽、田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红丽、田魁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红丽、田魁已履行完毕(2015)淇滨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