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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庆丰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5291号罪犯唐庆丰,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庆丰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警官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庆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庆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唐庆丰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罪犯唐庆丰改造表现无异议,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其退赃和履行财产刑情况,确定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庆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罪犯唐庆丰未退清赃款。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庆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唐庆丰未能退清赃款,酌情扣减相应的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和检察员就减刑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庆丰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