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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陆志刚与杨思林、何海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刚,杨思林,何海保,王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339-1号原告陆志刚,职工。委托代理人方爱诚,职工。被告杨思林,居民。被告何海保,居民。被告王鹤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刚与被告杨思林、何海保、王鹤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志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思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志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思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刚撤回对被告杨思林的起诉。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