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徐经武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徐经武,王钢,易志峰,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经武,男,1981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被执行人王钢,男,1979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李家塅镇。被执行人易志峰,男,197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建设中路物资局宿舍。被执行人徐建军,男,1957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徐经武、王钢、易志峰、徐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汨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经武、王钢、易志峰、徐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经武、王钢、易志峰、徐建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经武、王钢、易志峰、徐建军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416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