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少雄与柯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丁少雄,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陈埭镇。被执行人柯农,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丁少雄与被执行人柯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伟明审判员林清标审判员庄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