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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庞青华申请执行李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庞青华,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李志新,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