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静洁与陈禹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杨静洁被执行人陈禹帆杨静洁申请执行陈禹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兴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静洁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禹帆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禹帆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杨静洁未受偿金额为657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4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