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70号原告: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汪茂晓,经理被告: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戴良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