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员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员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员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2015)湖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