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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员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员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员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2015)湖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