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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长久与曲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久,曲树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李长久。委托代理人李阳三,临沂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树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久诉被告曲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长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李长久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谭增宝人民陪审员  宋庆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