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长久与曲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久,曲树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李长久。委托代理人李阳三,临沂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树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久诉被告曲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长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李长久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谭增宝人民陪审员 宋庆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