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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天海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天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727号罪犯杨天海,男,布朗族,1996年5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作出(2012)施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经本院以(2014)昆少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天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天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认为,罪犯杨天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天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