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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晓梅与潘忠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忠臣,宁晓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忠臣,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晓梅,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晓明,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潘忠臣因与被上诉人宁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