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晓梅与潘忠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忠臣,宁晓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忠臣,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晓梅,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晓明,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潘忠臣因与被上诉人宁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