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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蒸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维光、唐代胜与马义军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光,唐代胜,马义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唐维光。原告唐代胜。被告马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维光、唐代胜诉被告马��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维光、唐代胜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光、唐代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1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唐维光、唐代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正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