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维光、唐代胜与马义军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光,唐代胜,马义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唐维光。原告唐代胜。被告马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维光、唐代胜诉被告马��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维光、唐代胜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光、唐代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1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唐维光、唐代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正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