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