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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