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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艳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乙无给付能力,原告张某甲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