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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沛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沛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沛雄,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沛雄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检察员冼嘉敏、李秋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沛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唐沛雄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云浮市商场内以18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两盒“风枪子弹”。同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上缴该两盒弹药,共127发。2014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雄盛商场内查获唐沛雄用于出售的弹药十二盒,共658发。经鉴定,上述弹药均为4.5毫米的气枪铅弹,共计785发。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沛雄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枪支、弹药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沛雄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气枪铅弹785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沛雄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唐沛雄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沛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沛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沛雄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被缴获的气枪铅弹共计785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沛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沛雄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唐沛雄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沛雄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仇文华审判员  关燕霞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