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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武与被告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武,王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白银武,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夏德亚、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兰,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因合同诈骗罪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武诉被告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银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白银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敬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