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张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张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刘桂兰。委托代理人侯祖兴,男,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惠。原告刘桂兰与被告张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祖兴,被告张忠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8日,被告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刘桂兰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一分。2013年5月30日,被告又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一分,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现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200元,合计25200元。被告张忠惠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忠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桂兰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200元,本息合计2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张忠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