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烨申请执行何录平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烨,何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陈烨,男,XX15.被执行人何录平,女,XX0822432X.申请执行人陈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0300元,应交执行费元。经查被执行人何录平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卧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