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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烨申请执行何录平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烨,何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陈烨,男,XX15.被执行人何录平,女,XX0822432X.申请执行人陈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0300元,应交执行费元。经查被执行人何录平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卧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