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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黄莎莉、肖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黄莎莉,肖孝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16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法定代表人司马莉,行长。被告黄莎莉。被告肖孝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黄莎莉、肖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38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