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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进钜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德兴,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德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被位于本区前坂新村公安宿舍2幢102室的泉州市敢创数码有限公司聘为业务员。2013年12月升任电脑部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电脑销售、收支货款等工作。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销售电脑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虚购买家将公司电脑低价出售,后谎称客户未付款,制作假账进行挂账,擅自截留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8947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上述侵占款项用于游戏、泡酒吧等个人挥霍。泉州市敢创数码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人林某某侵占公司货款的行为后,于2015年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侵占公司货款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赃款15万元,已由被害单位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曾某某、曾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及三人辨认被告人林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工资记录、账目清单、挪用货款明细、进货明细、销售明细、收款明细、利润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侵占款项、主观恶性小,被害单位监管不力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另提出被害单位未与被告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承诺的抽成、奖金,该部分劳动所得应当冲抵部分侵占款项。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共计1589471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并已由被害单位领回,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积极偿还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单位泉州市敢创数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4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彩云人民陪审员  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义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竹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