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与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交通局北行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郝金荣,厂长。被告: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湾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勇,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与被告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生审 判 员  韩军富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