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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金烈与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烈,钟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569号原告张金烈,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茂坤,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诚,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金烈与被告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茂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烈诉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被告承诺于2015年4月底前归还。借款发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推托,至今仍分文未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被告于2009年9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按1.3%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分文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烈与被告钟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被告钟诚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金烈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为1176元,由被告钟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