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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新荣诉被告杨连会、杨春光、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高新荣。法定代理人楚小娃,系原告高新荣丈夫。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连会。被告杨春光。被告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公司职工。原告高新荣诉被告杨连会、杨春光、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新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新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