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亮与邹学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邹学伟,李彤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85号原告王亮,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劲梅,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学伟(兼李彤彤之代理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被告李彤彤,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原告王亮(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邹学伟、李彤彤(以下一并提起时简称二被告,分别提起时简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劲梅,邹学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我借给二被告人民币150万元,约定月三分利,该款项通过我的账户分两笔汇入邹学伟账户内。截止目前尚未归还。因二被告外借债务较多,2015年1月27日,我联合其他三位债权人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的前提下,邹学伟出具了未还借款明细。之后我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但其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保证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给我借款的情况属实,我认可目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除了原告之外,我还从另外十三位债权人处借款,将所有借款又都转借给我的债务人,现在我联系不上债务人了。我需要一段时间找债务人把钱要回来,我才能给原告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李彤彤之侄子。2015年1月27日,邹学伟书写《未还借款明细》一张,内容为“截止今日邹学伟李彤彤未还借款明细如下:朱洪强250万元王雷200万元王亮150万元王爱晶100万元共计700万邹学伟2015年1月27日”。二被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另查,原告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二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李彤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并依法冻结了邹学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9日。上述事实,有《未还借款明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邹学伟书写的《未还借款明细》可以认定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学伟、李彤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亮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邹学伟、李彤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月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