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珉、朱志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珉,朱志刚,谢丽萍,汤湘河,江海区紫月照明电器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3-2号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1号联检大楼夹层。法定代表人:吴亦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沅峰,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珉,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朱志刚,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谢丽萍,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汤湘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海区紫月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东南工业区二区B区1号厂房。经营者:熊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珉、朱志刚、谢丽萍、汤湘河、江海区紫月照明电器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被告熊珉、朱志刚、谢丽萍、汤湘河、江海区紫月照明电器厂价值人民币1297028.3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以担保人的财产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熊珉、朱志刚、谢丽萍、汤湘河、江海区紫月照明电器厂的银行存款129702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伟明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瑞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