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9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施金萍、原告王翠华诉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萍,王翠华,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王永丽,高天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934-2号原告施金萍,女。原告王翠华,女。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路118号华亚广场1号楼1单元25楼东。法定代表人董保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永丽,女。被告高天,男,汉族,住址同被告王永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萍、原告王翠华诉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永丽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永丽价值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苑安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