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聂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甘某乙,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住宁乡县。被告人聂某,男,汉族,住益阳市沅江市。被告人甘某甲,男,汉族,住五华县。被告人林某,男,汉族,住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人甘某乙,男,汉族,住五华县。被告人邹某,男,汉族,住五华县。上述六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4月3日被羁押,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淑兰,女,1974年8月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身份证号码4525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陆川县清湖镇新官村新屋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云,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3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甘某乙、邹某、王淑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任、助理检察员彭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甘某乙、邹某,被告人王淑兰及其辩护人黄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受“阿灿”、“百万”(在逃)所邀,2015年3月开始在深圳市龙某新区大浪街道变换场所开设赌场。其中,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为赌场股东,招徕赌客并参与分红;被告人甘某乙担任赌场荷手,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邹某受“阿灿”所邀,在赌场内放贷牟利。2015年4月3日,以上人员在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羊台山一区14栋209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作为场地负责人,在明知租赁目的为赌博所用的情况下,仍将该房有偿出租,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该赌场后,将以上人员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甘某乙、邹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甘某乙、邹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系赌场股东,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某乙作为赌场荷手、被告人邹某负责放贷、被告人王某作为房东,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甘某乙、邹某、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甘某乙、邹某、王某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聂某、甘某甲、林某、甘某乙、邹某、王某均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王淑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八、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6,1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涂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佳(兼)书 记 员 曾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