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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侯俨峰与伦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俨峰,伦立新,尤波,尤传乐,张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53号原告侯俨峰,男,4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黄峰,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伦立新,男,5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尤波,女,3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尤传乐,男,6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兰英,女,6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俨峰与被告伦立新、尤波、尤传乐、张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