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关东精密机械(唐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东精密机械(唐山)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关东精密机械(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津田和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佳,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兴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东精密机械(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东机械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东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卫佳、郑兴伟,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东机械公司诉称,2013年7月20日20时30分,原告关东机械公司员工杨建超下班途中驾驶车辆与低速货车相撞,导致其受伤,杨建超负事故同等责任。杨建超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为六级伤残、停工留薪十个月。原告关东机械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雇主险,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关东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支付理赔款7073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原告关东机械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属实。根据(2014)北民初字第2689号调解书,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已在冀B×××××号车交强险内赔偿69457.14元,其中包含伤残赔偿金45160元,杨建超的损失已得到补偿,原告关东机械公司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再赔偿70732.80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约定,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对应由原告关东机械公司承担的对其工作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本案中杨建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原告关东机械公司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关东机械公司诉请没有事实依据。雇主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另外,根据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30条约定,杨建超的伤残赔偿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和交通事故三者车的强制险分别获得了赔偿,如果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来赔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关东机械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被保险人为原告关东机械公司,险种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48个月,每人按月工资3684元承保,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2013年7月20日20时30分,杨建超驾驶冀B×××××号小型客车沿唐山市龙泽路行驶至荣华道口300米处时不按规定行驶,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司福超驾驶的冀A×××××号低速货车相撞,致1人受伤、财产受损,杨建超、司福超均负事故同等责任。2013年11月7日,杨建超被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建超为陆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拾个月。经杨建超申请,其与原告关东机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5年1月,原告关东机械公司给付杨建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797.28元。2015年2月,原告关东机械公司给付杨建超一次性慰问金税后100000元。2015年4月,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局给付杨建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151518.54元。诉讼中,原告关东机械公司主张其已向杨建超赔偿163797.28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该依据雇主责任保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对其主张不予认可,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就业赔偿,一次性慰问金属于原告关东机械公司自愿支付。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本案损失是否应该赔付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关东机械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对事故中属于雇主应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东机械公司主张其已向员工杨建超赔付的一次性慰问金100000元,属于其自愿支付,其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就此笔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东机械公司已向杨建超赔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797.28元,系基于伤残产生的赔偿责任,且属于雇主责任,故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其他不予赔付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以上合理损失扣除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给付原告关东机械公司保险理赔款63697.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东精密机械(唐山)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3697.28元;二、驳回原告关东精密机械(唐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4元,由原告关东精密机械(唐山)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7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