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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8日9时开庭审理,但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丹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