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新文与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芦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文,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淞区建宁。法定代表人周立忠,系该公司董事长王新文与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