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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徐某某,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曹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