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徐某某,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曹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