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国友与徐国权、陈群、徐豪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45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国友,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国权,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群,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豪杰,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申诉人徐国友与被申诉人徐国权、陈群、徐豪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民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7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8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