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7276、7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传宫与深圳市梵简服装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276、7277号申请执行人何芳(7276号案),户籍地址湖北省江陵县。申请执行人吴传宫(7277号案),户籍地址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梵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厦F4.83D-0809。法定代表人吴霞。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2319、23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梵简服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何芳、吴传宫分别支付工资4758.62元、5287.36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