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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飞燕与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飞燕,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许飞燕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007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浙B×××××)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B×××××)。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