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496号原告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25号(北塔钢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潘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战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38号(西窑建材交易中心A区5栋2-5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宏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杨慧云、人民陪审员张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战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9506.4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模具钢6.854吨,总价款79506.4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为原告写欠条,欠条载明:“沈阳妙成特钢经销有限公司李明,2013.2.25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提模具钢6.854吨,总货款为柒万玖仟伍佰零陆元肆角整,79506.4元。2013年9月还款2万元20000,2013年10月还款2万元20000,2013年11月全部还清货款,如不按指定日期,银行最高利息的4被还款。2013年8月30日,李明(按手印),沈阳妙成特钢经销有限公司盖章,加盖法人章赵宏梅”。被告为原告出具现金支票一张,原告按还款计划约定多次存支票并未取得货款,故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来院。另查,沈阳妙成特钢经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企业名称并更成为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梅变更为李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企业变更情况查询卡、现金支票一张、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欠条等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被告处购买模具钢,双方形成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依据双方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最高利息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依据双方约定,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9506.4元。二、被告沈阳隆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永发强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9506.4元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公告费60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宏伟审 判 员 杨慧云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