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俊才与韩立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周某某,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韩某某,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