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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双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俊才与韩立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周某某,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韩某某,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