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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82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蒋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刘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