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82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蒋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刘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