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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执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秋云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云,张红忠,范秀祥,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聊执复字第2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李秋云,女,汉族,农民。住冠县。申请执行人:张红忠,男,汉族,个体户,住冠县。申请执行人:范秀祥,男,汉族,职工,住冠县。被执行人:程民,女,汉族,个体户,住冠县。申请复议人李秋云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执异议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李秋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李秋云申请撤回复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李秋云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广军审 判 员  胡洪建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瑾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