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鹏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范立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鹏飞贸易有限公司,范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鹏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正。被执行人范立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范立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立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立昌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文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青 来自: